中药材种养一体化基地

作者:中药材种养 -
中药材种养一体化基地
中药材种养一体化基地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土地选择
种养基地建设规划必须要考虑土壤肥沃、阳光好、排灌方便、地势高、平坦,其中排灌方便、灌溉方便为主要要求。
2、基地规划区域的详细规划
(1)首先确定的区域要符合农田建设的全部要求,然后再考虑到本地区规模化种植中药材品种的复杂性,要求这些区域土地要达到无病虫害、无公害、有机物质含量高、肥力高、管理正常的要求,与作物种植的生态环境紧密协调。
(2)除了地势外,地形的划分也要考虑到所修建的区域的具体管理要求。按照省道、流域的划分,一般选择东北平原,东西长西宽,东西宽南北窄的区域最好,以便于对土地进行综合利用,利于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和道路条件。
(3)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林地、荒山、荒地、园地等,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保持与生产需要相适应,尽量使用原有耕作、养地或改为农田耕作。
(4)分区:按照生产经营、生态环境和村庄为总体规划,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规模,并处于小规模或中等规模的村庄。在经济相对稳定的地区,不能划为工业用地,以便实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发证的生产经营模式。
(5)排列: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要避免由于市政建设、自然资源等规划不合理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6)产能规模:按照批复的用地规模和土地区位为总体规划确定的生产经营、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地指标,拟定生产经营、生态保护、土地利用现状说明,将产能规模和土地用途定为农业产业生产、设施农业、渔业生产用地指标。
(7)基本农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方案》等明确规定,参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由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工业用地用于住宅、仓储、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学校、医院、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用于工业用地,将工业用地划为产业用地,其中工业用地占比控制在20%以内,商业、旅游、娱乐、生态等用地使用权仍可依法使用。
(8)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得用于未经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办理建设工程、土地用途审核的工业用地,不得用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地区(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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