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结合农场认定标准(种养结合农场对联)

作者:种养结合农 -
种养结合农场认定标准(种养结合农场对联)
种养结合农场认定标准,经营者与农场种植户签订的规范经营协议。农场从当年至明年开始,以建设规模化特色农场为主攻方向,着力推进农场规模化经营。
(二)种养结合农场认定标准
根据种养结合农场申报标准,农场对农场中的农作物、品种、数量等进行定期统计调查,决定是否认定为示范农场。农场内的作物及品种尽量实行规范化管理,如小麦品种必须是高产稳产、耐旱的品种,而且必须具有高产、稳产、抗倒伏、抗病能力强等特征。
二、种养结合农场申报标准
(一)种养结合农场申报标准
1.对于经营者需要农作物种养的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符合以上条件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条件;(2)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档案,品种、数量、面积、产量等信息记录;(3)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服务能力强。
2.所生产的农业产品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推荐,以审定、认定为单位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农作物和杂草种子(如小麦种子、杂草种子、蔬菜种子、茶叶种子), 可由农场负责人直接向农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统一审核。
3.每农场委托经营者向农场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至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发放土地流转价格证书,并获得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流转经营许可证。
4.流转合同到期后,土地经营者自即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有计划地分期流转土地经营权。
5.任何单位和个人流转,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审定。
6.当事人对流转合同有异议的,需要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土地经营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7.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应当向流转合同签订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根据合同要求重新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申请登记。
8.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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