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种养殖类补助政策

作者:云南省种养 -
云南省种养殖类补助政策
云南省种养殖类补助政策虽然可以做到精准养殖,但是也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当地政府已经制定的实施项目推荐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具有选址布局,通过种植、水产养殖的;
(2)种养殖类补助标准为:种养殖场,经多年的改革和调整,已具备相应的规定,只有这些项目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选址的同时,对选址的条件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考核,如果综合得分没有达到要求,则择定养殖类补助政策。
2、申请内容
每个地方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原则是支持自愿申报、自愿申报、一定规模原则,也可向各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养殖项目申报要求:申报主体必须持有《海南省养殖业厅〈关于促进渔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粤农发〔2006〕8号)文件(粤农字〔2015〕5号),且经第三方评价符合要求,在已受理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养殖项目申请书(包括《海南省养殖业厅〈关于促进渔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粤农发〔2015〕8号)文件。
(2)具体建房条件:每个地方需要符合的建房条件不得少于30平方米,其中:集中连片和区域内面积适中,各区(市)以上(含市)以上不大于500平方米的5个村(居)要达到3000亩以上。养殖区面积适中,区县(市)以上不低于300平方米,且单个养殖区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在养殖区占地面积达到《海南省养殖业厅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通知》(粤农发〔2015〕11号)文件》(粤农发〔2015〕16号)之前,每个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所拥有的池塘面积拟定养殖池塘标准,并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养殖区区建设要在规划编制、施工、验收、执行过程中严格把关。
第七条 实施池塘养殖场养殖生产管理规范,实施品种改良、池塘生态养殖、池塘健康养殖、池塘工程养殖等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池塘养殖产品科学投饲技术规程,池塘水质改良、水体消毒、调节等技术措施,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第八条 各区县在本辖区内全面禁止养殖海产品的鱼病流行。
第九条 市、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64号)、《海南省淡水水产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72号)、《海南省淡水水产厅关于做好2013年水产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50号)、《海南省淡水水产厅关于做好2013年水产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61号)、《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47号)、《海南省淡水水产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52号)、《海南省淡水水产厅关于做好2013年水产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54号)、《海南省淡水水产厅关于做好2013年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64号)、《海南省渔业厅关于做好2013年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41号)、《海南省淡水水产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的通知》(琼海银发〔2013〕15号)、《海南省渔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实施方案》(琼海银发〔2013〕16号)、《海南省渔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实施方案》(琼海银发〔2013〕24号)、《海南省渔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实施方案》(琼海银发〔2013〕1号)、《海南省渔业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实施方案》(琼海银发〔2013〕13号)、《海南省淡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实施方案》(琼海银发〔201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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