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种养殖户的违建处理(农村养殖户入党申请书)

作者:农村种养殖 -
农村种养殖户的违建处理(农村养殖户入党申请书)
农村种养殖户的违建处理办法:
1、严格落实房屋居住安全主体
明确建房范围,建房户要求建房对象符合《一户一宅》《一户一宅管理规定》和《村民申请房屋房屋的适用范围》(下称“共用一处宅基地”),严禁“一处建一处”;严禁“占用、违法建房”;禁止“一户多宅”;不得利用农村建房面积进行非法规划,严禁在永久性建筑面积、基本农田上建住宅楼,严禁占用林地建窑、坟、窑洞等其他毁坏房屋和水利设施;严禁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非农业建设区域、限制的功能区内建房,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2、严格规范房屋
坚持节约集约,盘活闲置宅基地,鼓励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为基础,通过创新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土地资源有偿退出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有偿退出机制、保障宅基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式,积极引导各地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各地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1、持续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要求,采取优先安排地方的方式,大力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完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在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加大宅基地资源配置,落实宅基地用地分户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
2、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支持建设农业设施、畜禽水产养殖、山厕所、厕所、化粪池等农村基础设施。到2020年,休闲农业园区、旅游景区、健康农业园区和农民住宅(含休闲农业园区)等综合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超过3,000亩。通过严格划定宅基地范围、数量等限制,有序推进宅基地适度规模经营。对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各地可按规定处置闲置宅基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在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权属通过政府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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