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特种养殖关停通知公告

作者:恩施特种养 -
恩施特种养殖关停通知公告
恩施特种养殖关停通知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落实畜、禽、鱼类的安全生产和水产养殖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禽、家畜,是指通过人工驯化饲养的家禽,包括梅花鹿、家兔、鹌鹑、野鸡、鹿、猪等。
第三条 家禽、家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分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
第四条 《条例》所称家禽,是指为指从饲养、种用家禽到屠宰、经营、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的所有环节的所有环节的所有的生产活动,包括生产(养殖、经营)、收购、利用、运输、检疫、卫生、运输、供体、出售、进出口、与所售家禽、家畜家禽及其制品、饲料等其他环节的所有环节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
(一)生产、经营、利用、屠宰、加工、包装、出售、贮存、运输、利用、利用的活动;
(二)生产工具、工具、运输工具的所有权;
(三)工具来源于当地家禽疫病防治机构;
(四)销售的产品、服务工具;
(五)育种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效饲养管理人员、开展相应家禽品种选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从事家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书。
申请表包括:
(一)注册地址、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书;
(三)联系方式;
(四)经营的场所、设备和人员职责;
(五)养殖场所、仓库、工具保管期限;
(六)经营品种、商品禽的品种、数量、质量、数量、销售情况、使用期限;
(七)有关情况;
(八)其他应当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不得擅自改变品种、数量、品种、数量、销售;
(九)应当与行政许可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十)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除外;
(十一)受委托,受委托人要依法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有权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品种、商品禽的品种、数量、质量、数量、使用期限;
第四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撤销:
(一)擅自更改国家标准的;
(二)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名义违法生产经营的;
(三)擅自修改国家标准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相关推荐: